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台灣)

2018.8.2
洪堃哲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7年8月2日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下稱本辦法),以放寬危老建築重建資格,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修正本辦法第2條規定附表將評估基準調整為「30<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45;或70>評估分數≧55」,只要符合此標準,即達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要件而得以申請重建,以擴大危險老舊建築申請重建範圍,而在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並取得評估結果案件,其評估結果如符合本次修法之評估基準者,可以在修正施行後,即可直接適用新的評估等級及基準,不用再重新進評估。

其次,本次修正增訂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鋼構造與輕鋼構造、木構造及磚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讓過去因特殊構造無法進行評估案件,於修法後得進行評估作業。

最末,考量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同意並檢附相關文件,惟修正前所應檢附的文件過於繁瑣,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規定,則放寬得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檢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