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工程延誤、物價調整、爭議處理小組機制等規定(臺灣)

2023.01

白梅芳、洪堃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於2022年12月22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以下稱「契約範本」),此次修正主要是針對工程延誤、物價調整、爭議處理小組機制等規定有如下之大幅度調整:

一、修改廠商履約進度落時之「計罰金額上限」與機關得啟動進度管理配套措施之門檻

針對工程進度落後等廠商履約遲延問題,依過往契約範本,對廠商計罰逾期違約金之額度,原則上係以「契約價金總額20%」為上限(契約範本第17條第(四)款)。至於進度管理配套措施,包含:機關得啟動「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及「終止契約」之門檻,則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履約進度落後達20%」為預設門檻(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5目之(1)及第21條第(一)款第5目)。

本次修正將對廠商計罰之逾期違約金之金額預設上限下調為「契約價金總額之10%」,對廠商而言限縮了責任上限。但針對(契約價金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之)巨額工程採購,相應將「機關得暫停付款及終止合約」之門檻下調至「廠商履約落後進度達10%」,則使機關可更早對巨額工程採購之進度落後啟動相關處置,以降低機關與廠商雙邊之風險。巨額工程採購廠商應注意進度落後情形,並盡速依約辦理工期展延以避免違約風險。

二、修改物價調整款之計算標準

本次修正,參考2017年FIDIC紅皮書特訂條款指引第13.7點,將契約範本第5條第(一)款第7目之(7)有關物價調整款之計算,就「已施作部分」從原本預設的「按當月之物價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修改為預設按「前1月」之物價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並增訂契約雙方得依「交貨期較長」或「材料訂購至實際施工所需時間不同」之特性,另行於訂料前協議以「訂料月份」或「實際施工前一定月份(按:不得早於訂料月份)」之指數計算物調款。

三、簡化爭議處理小組之組成方式

工程會於2018年7月24日增訂爭議處理小組機制,期藉由爭議處理小組協助機關以集體會議方式處理爭議、避免偏頗並減輕機關人員獨自承擔壓力之顧慮,而快速解決履約爭議。惟過往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產生方式係透過繁複的「由雙方提出名單及選定」之流程、機關對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產生方式存有疑慮,因而實務上尚無「政府採購案件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案例。

為使爭議處理小組之制度設計能發揮上述預定功能,工程會本次修正將契約範本第22條第(三)款之爭議處理小組組成方式大幅簡化,調整為「由機關人員擔任召集委員,另由機關指派機關人員或外聘之2名公正人士擔任委員,而以3人以上奇數成員組成」,並允許廠商推薦公正人士。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