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國大陸)

翁立岡 律師
2015年12月25日,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了《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並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00年9月第一版《目錄》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的附件頒佈施行以來,工業和資訊化部(原資訊產業部)先後對《目錄》進行的第三次調整,然而距前次2003年版的調整以來已經12年,電信行業的發展環境和業務形態都發生了巨大變化,故此次調整幅度也相當重大。
依據《電信條例》,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兩大類,實行許可制度。此次《目錄》修訂仍維持基本分類框架不變。基礎電信業務仍分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並對IP電話、蜂窩移動通信業務、衛星通信業務、互聯網資料傳送業務、網路接入設施服務業務等進行了調整和細化;增值電信業務也在維持兩個子分類的格局下,對所含業務予以明確。
增值電信業務中,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為基於設施和資源類的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為基於公共應用平臺類的業務。基本上,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呼叫中心業務、資訊服務業務等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為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競爭和促進發展,進入政策相對寬鬆;而與基礎設施及電信資源關係緊密並且對國家資訊安全及社會秩序影響重大的資料中心、內容分發、虛擬私人網路、互聯網接入服務等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資訊安全管理要求則較高。
針對各界較為關心的IP電話業務,《目錄》界定為由固定網或移動網和互聯網共同提供的電話業務,並將其從固定通信業務中移出,獨立為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中的專案,但仍維持較嚴格的准入門檻,運營者需取得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權。並規定提供國際IP電話業務的,應經過國家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對於完全由互聯網所提供的語音業務,則屬於第二類增值電信資訊服務業務中的“資訊即時交互服務”,開放一般民營業者經營。
增值電信業務中“資訊服務業務”是當前發展最為活躍的領域,2003版的《目錄》以網路技術劃分業務子類的方式(即以通過固定網、移動網或網際網路提供資訊服務,分別被要求取得俗稱的固網證、SP證和ICP證)已不符合市場發展的實際(如資訊傳輸可能同時通過移動網(如3G/4G網路)和互聯網進行)。因此本次調整以業務的具體形態為基礎,按照資訊服務的組織、傳遞等技術特徵,將資訊服務業務細分為:
(1)資訊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如新聞網站、電子佈告欄、手機用戶端、手機報、應用商店等;
(2)資訊搜索查詢服務,如搜尋引擎等;
(3)資訊社區服務,如社交網站、博客、播客、微博、聊天室、網路線上遊戲等;
(4)資訊即時交互服務,如即時通信、交互語音服務、基於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即時話音業務等;
(5)資訊保護和處理服務,如垃圾攔截等;
共5個業務形態。按照這樣的劃分方式,僅通過移動端應用(APP)提供資訊服務的經營者,在2015版《目錄》開始實施後,將被要求根據其應用所屬的資訊服務專案,申辦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
鑒於呼叫中心業務發展迅速,其中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已逐步成為離岸外包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目錄》也將“呼叫中心業務”細分為“國內呼叫中心”和“離岸呼叫中心”,以更好適應對內對外開放的需求。
2016年3月1日起,工信部將按照2015版《目錄》進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審批。此前已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原許可範圍和期限內仍然有效。原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有變更許可證需求的,可以申請換發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