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形成之公用地役關係以農田排水灌溉渠道為其使用目的 就土地之公共使用 即不得逾越該目的 否則即屬公用地役權之不當行使(台灣)

2017.5.25
洪堃哲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土地形成之公用地役關係以農田排水灌溉渠道為其使用目的,就土地之公共使用,即不得逾越該目的,否則即屬公用地役權之不當行使。

本號判決事實為A利用系爭土地進行淡水魚養殖。然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下稱嘉南水利會)與台南市後壁區公所(下稱後壁區公所)將污水流入系爭土地,致無法以系爭土地進行漁業養殖,受有二年內收益損失等請求賠償並要求停止排放污水進入系爭土地之判決。

本號判決指出私有土地因公共利益之目的提供公用,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僅在該特定公共利益目的之正當行使狀態下,方得限制其權利之行使,倘逾越特定公用目的或為不當之行使,不法侵害所有權人之權利,所有權人非不得請求排除或賠償損害。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系爭土地經歷長久年代所形成之公用地役關係,以農田排水灌溉渠道為其使用目的,則系爭土地公共使用,自不得逾越上開目的,否則即屬公用地役權之不當行使,而得循損害賠償等權利救濟。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農田灌溉用水仍應符合一定之水質標準,則嘉南水利會管理維護排放汙水,是否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與後壁區公所應社區道路改善需要而施設排水溝,已逾越前述公用地役權之農用灌溉排水目的,得否猶認係本於公用地役關係而使用系爭土地?上訴人A是否不能以不法使用為由請求排除侵害及賠償?仍有再調查判斷之必要為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