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修正办法放宽公设地弹性供绿能等多目标使用(台湾)

2017.9.20 游淑君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6年9月20日以台内营字第 1060813594 号令修正发布「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多目标使用办法」(下称本办法)第 3 条条文。其要点如下:

 

一、落实节能减碳,鼓励使用大众运输工具,建构完善的公共运输系统,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第2款、第4款增订公共设施用地得作「公共运输工具停靠站」使用,同时为兼顾都市市容及维持绿色运输服务质量,增订作「自行车」停车场使用不受附表限制。

 

二、强化现有气象观测、地震监测站网,以利天气与地震信息掌握,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第2款,增订作「气象观测站、地震监测站」不受附表限制规定。

 

三、配合「再生水资源发展条例」,推动再生水之开发、供给、使用,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第3款,增订地下作「再生水」设施不受附表限制规定。

 

四、配合能源政策,推动再生能源利用与增进能源多元化,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第7款放宽建筑物设置太阳能及小型风力发电使用得不受附表限制;另为建构完善行动宽带环境,提升防救灾通讯效能及国家总体竞争力,放宽增订建筑物可供电信天线使用。

 

五、为因应当前社会发展及土地利用已朝向复合多元使用,此次修正另包括第3条附表用地类别之使用项目,诸如配合人口朝向高龄少子女化之发展趋势,增列或修正得作为社会福利设施之用地类别;考虑资产活化及发挥土地利用资源效益,并提供洽公民众更多元服务,机关用地增列使用项目;为多元增加提供终身学习之场所及文化活动展演空间,增列或修正「社会教育机构及文化机构」之使用项目;为增加使用空间效能,增列得作「公共使用」之使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