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申请租金补贴所承租之房屋 依课税明细认定建物用途之依据及处理原则疑义(台湾)

2018.11.19
洪堃哲 律师

内政部营建署于民国107年11月19日以营署宅字第1070087653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核释申请租金补贴所承租之房屋,依课税明细认定建物用途之依据及处理原则疑义。

本号函释指出,按自建自购住宅贷款利息及租金补贴办法第18条第1项第2款第3目规定:「申请租金补贴之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三)非位于工业区或丁种建筑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记为『商业用』、『办公室』、『一般事务所』、『工商服务业』、『店铺』或『零售业』,得依房屋税单或税捐单位证明文件所载全部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认定该建筑物全部为住宅使用。」上开规定之立法意旨系有条件的放宽申请人承租商业用等用途登记之建筑物可申请租金补贴,对于该建筑物系以「建号」认定。

因此,本号函释进一步说明,本案申请人承租之建筑物建号,共计4楼层,依照前开规定,系以该「建筑物全部」为住宅使用,故该建筑物全部面积(4楼层)均须按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仅以申请人承租范围(仅2楼)为住家用税率并不符合前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