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市地重划时倘重划会与土地原所有权人间就土地重划分配方式订有协议于不侵害他人权益及在当事人原有自由处分权限内自可依协议分配(台湾)

2017.12.6
洪堃哲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12月6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自办市地重划时倘重划会与土地原所有权人间就土地重划分配方式订有协议,于不侵害他人权益及在当事人原有自由处分权限内,自可依协议分配。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主张被告为依平均地权条例第58条、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下称奖励重划办法)成立之组织,其为会员。然被告未召开会员大会,即于理监事会议,决议通过讨论事项提案认可新重划分配结果(下称系争95年决议),并公告之。原告认为系争决议将使其未能领取差额地价补偿应有违法,故于公告期间异议,经协调不成;被告再于监事会议决议(下称系争101年决议),另行分配原告其他土地,起诉请求确认系争95年、101年决议均无效之判决。原审判决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自办市地重划,倘重划会与土地原所有权人间就土地重划分配方式订有协议,于不侵害其他参加重划土地所有人之权益下及在当事人原有自由处分之权限内,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则,自可依照该项协议作成土地重划分配;至于对未达成协议之土地所有人,则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以合理兼顾原土地所有权人之需求与权益。

本号判决指出,根据被告之组织章程明订土地所有权人得以提供重划区内产生之抵费地或缴纳差额地价等方式抵付重划费用,且与重划公司所签订重划委托合约亦有约定,重划后土地配回比例,并依上开计算之分配面积套入公办重划之计扣重划负担方式而产生应领或应缴之差额地价时,双方均放弃请求权。则上开委托合约书经会员大会决议或授权理事会决议通过,自有拘束原告之可能。原审就此未遑查明或阐明,遽认被告系争决议未发给差额地价补偿,有违平均地权条例第60条等规定而嫌速断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