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继承登记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 对国有财产署或所属分支机构所为之公开标售 依土地法第73条之1第3项前段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所生争议 其诉讼应由普通法院审判 (台湾)

2018.12.28
陈祯忆 律师

司法院于民国107年12月28日作成释字第773号解释(下称本件解释)指出,未办理继承登记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对国有财产署或所属分支机构所为之公开标售,依土地法第73条之1第3项前段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所生争议,其诉讼应由普通法院审判。

本件解释乃针对土地法第73条之1第3项前段规定:「依第2项规定标售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范围……有优先购买权。」(下称系争规定)之争议,经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诉讼之权限,与确定裁定适用同一法令所持见解有异,声请统一解释。

本件解释指出,就系争规定所规范之优先购买权之要件而言,判断主张其为合法使用人者,是否确为合法使用人而有优先购买权,须审究其在法律上有无使用之正当权源,诸如有无物权法上之合法占有权源或债权法上之租赁或借贷等关系。此等争议所涉者,乃私法法律关系之存否,所生之效果亦仅在确认主张有优先购买权之人得否替代得标人而为买卖契约之买受人。故由系争规定所规范之优先购买权之要件及所生效果观之,均涉及私法法律关系而应依民法有关规定判断,与公权力之行使无涉,足见主张有优先购买权之人所提起之确认优先购买权存在之诉讼,性质上属私法关系所生之争议。因此,未办理继承登记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范围,对国有财产署或所属分支机构所为之公开标售,依系争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诉请确认优先购买权存在事件,性质上属私法关系所生之争议,其诉讼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