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8.8.31
张凯旋 律师

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相关监管与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范。《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一、招标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档》《标准施工招标档》《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档》《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档》《标准勘察招标档》《标准设计招标档》《标准监理招标档》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档和招标档。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明确下列事项视为不合理限制: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招标档或者资格预审档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针要求,超出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二、投标

《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档的要求编制投标档,对招标档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回应,涉及分包的,根据招标档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或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档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并记录和存盘关于开标重要过程和内容。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审阅投标人提交的档,应客观、公正进行评标,评标完成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提出不超过3个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办法》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该公开的具体内容,如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或者包件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等;同时,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目标投标人。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说明具体原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还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介公示中标人名称。

四、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铁路工程招投标监管的职责分工,将铁路工程招投标监管划分为两个层面,国家铁路局负责全行业监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抽查、投诉处理、办理备案、接收书面报告、行政处罚、记录公告等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企业如有对铁路事业投资的意向,可以对该《办法》特别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