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认其兴办公共事业有必要征收私有土地 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征收 一般人民并无请求需用土地人向国家申请征收其土地或改良物之请求权(台湾)

2018.7.18
郑亦珊 律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107年7月18日作成106年度诉字第143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需用土地人认其兴办公共事业有必要征收私有土地,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征收,一般人民并无请求需用土地人向国家申请征收其土地或改良物之请求权。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以其所有系争土地,因被告水利会事业用地之原有圳路,擅自改道侵入占用,造成该土地部分不再毗邻道路且成畸零地使系争土地价值因而受损,但被告并未向被告农委会申请许可办理征收,而被告农委会则函覆无法负担经费而无法征收,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争讼。

本号判决指出,土地征收之法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仅需用土地人与国家间之函请征收,以及国家与被征收人间之征收补偿二面关系,需用土地人与所有权人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亦即,需用土地人认其兴办公共事业有必要征收私有土地,应检具相关文件,依法定程序向内政部申请征收,至有无申请征收必要,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权,一般人民并无请求需用土地人向国家申请征收其所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公法上请求权。因此,纵使人民主动向需用土地人之请求要求其向国家申请征收,仅系促请需用土地人发动征收申请权,性质上并非公法上请求权。因此,本件原告并无请求被告水利会及被告农委会发动征收补偿之公法上请求权,其提起本件课予义务诉讼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