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机关巨额工程采购采最有利标决标作业要点」 并规定巨额工程采购应「采最有利标决标为原则」(台湾)

2016.09.23
洪堃哲 律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于民国105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5770号函订定「机关巨额工程采购采最有利标决标作业要点」(下称本要点)全文8点;并自即日生效,本要点明文将最有利标订为巨额工程采购之决标作业原则。本要点规范重点如下:

第一、 巨额采购采最有利标为原则,评选项目应依个案特性择定
本要点第二点指出,机关办理巨额工程采购,应综合考虑厂商履约能力、工作项目、技术规格、施工方法、进度、质量、界面管理等事项于不同厂商间之差异,不宜采最低标决标者,以采最有利标决标为原则。而采最低标决标,则应于招标前分析如何确保厂商具备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及进度,并于招标文件妥为订定相关规定。而巨额工程采购之决标原则,应于招标前提报机关成立之采购审查小组审查。本要点第四点则规范招标文件所定评选项目,应依个案特性择定。又第六点又规范机关采最有利标决标须报上级机关核准者,得汇整数个采购案,一次陈报。

第二、 最有利标采购评选委员会之择定事项
本要点第三点指出,机关为评选最有利标所成立之采购评选委员会委员应遴选具有与采购案相关专门知识、公正客观且操守良好者。其自政府电子采购网之专家学者建议名单数据库遴选外聘委员者,应查察其专长内容与采购案之相关性,避免以计算机或人工随机方式遴选。

第三、 鼓励厂商投标采取措施
本要点第五点,为鼓励厂商投标,机关应就个案情形考虑于招标文件明定经评选达一定分数或名次之未获选厂商,发给一定金额之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