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营造业登记证书或承揽工程手册投标为公共工程得标厂商 其违反营造业法第54条之行为于保固期间届满时始终了 开始起算裁处权时效(台湾)

2017.5.15
郑亦珊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6年5月15日以法律字第1060350643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营造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营造业登记证书或承揽工程手册投标为公共工程得标厂商,于工程契约所订保固期间届满前,所负保固义务尚未消灭,仍须使用他人名义及文件履行契约义务,故其违反营造业法第54条行为于保固期间届满时始终了,开始起算裁处权时效。

本号函释源于内政部营建署就营造业法第54条规定:「营造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废止其许可:一、使用他人之营造业登记证书或承揽工程手册经营营造业业务者。二、将营造业登记证书或承揽工程手册交由他人使用经营营造业业务者。」(下称系争条文)其中「废止许可」处分之裁处,其时效何时起算之法律问题提出咨询,由法务部函覆意见。

本号函释首先指出系争条文规定之「废止营业许可」,使被处分者向将来完全丧失经营营造业之资格,应属于行政罚法第2条所称之其他种类行政罚,主管机关之裁罚权限并不因同一行为涉及刑事处罚而受影响,故其裁处权时效之计算与法院刑事处罚之判决确定日无涉。

本号函释进而指出按行政罚法第27条规定,行政罚之时效为三年,原则上以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终了时起算。但行为之结果发生在后者,自该结果发生时起算。因此营造有限公司借用他人之营造业登记证书或承揽工程手册投标,而为公共工程之得标厂商,则该公司于工程契约所订保固期间届满前,依工程契约所应负担之保固义务尚未消灭,仍须使用他人之名义及上开文件履行契约义务,故其违反系争条文之行为应于保固期间届满时始终了,方开始起算裁处权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