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人未将出卖条件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则该买卖契约对承租人不生效力(台湾)

2016.09.01
黄郁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9月1日作成105年度台上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若出卖人未将出卖条件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则该买卖契约对承租人不生效力。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主张:因系争土地于六十四年间已变更为非耕地使用之住宅区土地,故其已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下称「减租条例」)终止系争租约,故与黄某等九人就系争土地已无租赁关系存在。然黄某等九人所有之植树、系争房屋及晒谷场等仍无权占有系争土地,故起诉请求确认伊与黄某等九人间就系争土地之租赁关系不存在,及命给付补偿金和腾空还地之判决。

本号判决指出,耕地出卖时承租人有优先承买之权,出卖人应将买卖条件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如违反该项规定而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者,其契约不得对抗承租人,即出租人(即出卖人)与承买人不得主张基于买卖而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为之消灭之意,此为减租条例第15条第1、3项所明定。此外,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须在接获出卖人书面通知而未于15日内以书面表示承受时,始有放弃可言;倘出卖人未将出卖条件以书面通知承租人,该物权移转契约,对承租人自不生效力。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原判决既认定原始承租人承租系争土地后,系争土地已经过多次转让,却未查明系争土地各次出卖时,出租人(即出卖人)有无将出卖条件以书面通知承租人,遽以承租人未对出卖人行使优先承买权为由,谓系争土地各次所有权移转已生效力,被上诉人得以出租人之身分终止系争租约云云,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