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定空地之移转 建筑法未规定者 登记机关仍应审查其移转行为是否违反其他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台湾)

洪堃哲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5年7月21日作成内授中办地字第1050046405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有关法定空地之移转,建筑法未规定者,登记机关仍应审查其移转行为是否违反其他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

本号函释指出按「应留设之法定空地,非依规定不得分割、移转,并不得重复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请核发程序等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定之。」为建筑法第11条第3项所明定。故有关法定空地之分割,依上开法律授权定有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办法据以办理,至于法定空地之移转,建筑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规定。

本号函释进而指出登记机关受理法定空地之移转登记案件,虽建筑法无其他限制,登记机关仍需审查其移转行为有无违反其他法令强制或禁止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