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际金融海啸爆发 致使国内原物料价格及工程材料价格遽跌 非缔约时所得预见或避免 应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台湾)

2016.07.27
洪堃哲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7月27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因国际金融海啸爆发,致使国内原物料价格及工程材料价格遽跌 非缔约时所得预见或避免,应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本号判决事实为双方订定系争工程承揽契约,就物价指数调整方式,已于系争契约约定仅「于业主因物价指数上涨而给付物价调整款予上诉人时,上诉人始按比例给付物价调整款予被上诉人」于下跌时未有明文规定。系争契约签立后未久,我国原物料价格及工程材料价格因国际金融海啸爆发而剧跌,业主主张应依民法第227条之2情事变更规定,调减工程款,双方产生本件诉讼争议。

本号判决先指出,原审以双方「物价指数调整」之约定勾选契约第三款仅就施工成本因物价波动等因素而增加时,约定调涨工程款,而认双方已约定施工期间遇物价指数下跌时,不予调整工程款,似有重新审酌的必要。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系争契约签立未久,因国际金融海啸爆发,致使国内原物料价格及工程材料价格遽跌,非双方缔约时所得预见或避免,应可依民法第227条之2情事变更原则,斟酌物价变动之情状,并依客观之公平标准,审酌一方因情事变更所受之损失,他方因情事变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实际情形,公平裁量定其增减给付之适当数额,以合理分配当事人间之风险及不可预见之损失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