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台湾)

2016.11.18
洪堃哲 律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于民国105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362770号令修正发布「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下称本细则)第32、84、111条条文。修正重点有三:

第一、 明确开标前补正非契约必要之点的文件,除原招标文件已标示得更改外另外增订「补充」之项目亦属非契约必要之点:
按政府采购法第33条第3项明定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厂商于开标前补正非契约必要之点的文件,其所称的补正,依文义除更改原投标文件已有项目的内容外,应包含补充其内容。新修正本细则第32条规定,所称非契约必要之点,包括:(1)原招标文件已标示得更改或补充之项目;(2)不列入标价评比之选购项目;(3)参考性质之事项;(4)其他于契约成立无影响之事项。

第二、 修正为决标内容涉及商业机密例外得毋庸将决标公告与通知
按政府采购法第61条规定如有特殊情形决标毋庸公告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并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新修正本细则第84条规定,考量决标结果涉及须保密之事项,除决标金额外,尚可能包括决标目标及决标对象等决标内容。是以将原规范其「决标金额」涉及商业机密属于特殊情形修正为「决标内容」涉及商业机密,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者,始属特殊情形毋庸公告与通知,以符实际需要。

第三、 履约进度落后百分比计算修正:
就履约进度落后百分比的计算,原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111条是依据逾期日数计算,为配合实务例如工程采购多數订有进度百分比,新修正本细则第111条第2项第1款就订有履约进度计算方式的采购另为规范,明定得以各该日实际进度与机关核定之预定进度百分比之差值计算;如机关未订有履约进度计算方式,依逾期日数计算之。考虑对厂商逾履约期限未完成履约情形也应有相关处置,新修正本细则第111条第2项第2款,增列逾最后履约期限尚未完成履约者,依逾期日数计算履约进度落后百分比的内容,也就是依逾期日数除以契约约定的履约日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