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步道用地得否留设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由主管机关依个案情形审酌办理(台湾)

2016.11.29
洪堃哲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5年11月29日以台内营字第1050079403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人行步道用地得否留设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由主管机关依个案情形审酌办理。

本号函释乃针对有关都市计划人行广场可否作为停车空间之汽车出入车道及建筑基地面临人行广场是否应退缩设置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之法律问题为回复。

本号函释指出都市计划「人行步道」用地得否作为停车空间车道出入通行使用,前经内政部于89年11月20日召开会议研商获致结论认为,不得作为停车空间车道出入通行使用;且营建署于103年3月3日营署都字第1030011781号函亦阐明:「都市计划『人行广场』及『人行步道』性质类似」。故「人行广场」,自应秉持同一意旨办理。亦即同样不得作为停车空间车道出入通行使用及供停车空间车道「穿越」。

本号函释进而指出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57条规定「凡经指定在道路两旁留设之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其宽度及构造由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参照当地情形,并依照左列标准订定之:……」,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之留设,系由市、县(市)政府指定,有关面临人行广场应否留设骑楼或无遮檐人行道,应由依各地政府依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