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旅馆应办理耐震能力评估检查(台湾)

2018.2.21
洪堃哲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7年2月21日以台内营字第1070802652号令修正发布「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明订88年以前领有建照之私有供公众使用建物应办理耐震能力评估检查

按新修正本办法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于88年12月31日以前领得建造执照的私有供公众使用建筑物,例如,学校、医院、旅馆、社福机构、电影院、百货公司、商场、运动休闲场所等,楼地板面积累计达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该建筑物同属一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办理耐震能力评估检查,并纳入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项目。

第二、明订耐震能力评估检查之实施标准

新修正第8条规定,申报人应依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检查申报期间及施行日期每二年办理一次耐震能力评估检查申报。再依新修正本办法第10条规定,办理耐震能力评估检查之专业机构应指派其所属检查员办理评估检查,而评估检查,如初步评估判定结果为尚无疑虑者,得免进行详细评估;如经初步评估判定结果为有疑虑者,应办理详细评估;经初步评估判定结果为确有疑虑,且未径行办理补强或拆除者,应办理详细评估,并将评估检查签证结果制成评估检查报告书申报。

第三、明订申报经查不合格之处置

新修正本办法第13条规定,修正申报经查核不合格者之改正期限,原则上应该在三十日内改正完竣,并送请复核。但经当地主管建筑机关认有需要者,最多延长以九十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