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因应疫情促参案件主办机关弹性调整措施(台湾)

洪堃哲 律师、杨宜蓁 律师

为降低传染风险,并协助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下称促参)案件民间机构度过难关,财政部以110年5月28日台财促字第11025513690号函告《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促参案件主办机关弹性调整措施》,做为促参案件主办机关办理相关作业之参照。内容主要包含以下:

一、可行性评估:

1. 报告审查得改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2. 非急迫案件得视疫情未达第三级警戒时,采小规模分次办理公听会。

3. 公听会延期办理时,若主办机关委托专业顾问契约订有可行性评估应完成期限,得依采购契约中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办理,无逾期违约问题。

二、先期规划:

主办机关得将以下纾困措施纳入招商文件之投资契约草案,列为不可抗力与除外情事章节之补救措施:

1.土地租金、权利金之分期、缓缴或减收;

2.停止兴建、营运期间计算;

3.视情节适度延长兴建、营运期间;

4.已获纾困民间机构,应适当回馈关联厂商或公共建设服务使用者。

三、公告招商:

1. 文件申购得采电子方式提供,并得公告延长申购期限。

2. 招商说明会得以视讯方式,或以书面方式由民间投资人提出建议事项。

3. 公告招商期间届满前,得视疫情状况延长截止收件期限;尚未公告案件,主办机关评估有受疫情严重影响申请人投资意愿之虞者,得暂缓或撤销公告,俟疫情趋缓后再行公告。

四、甄审:

综合评审会议得采视讯方式办理,但应注意保密及公平原则。

五、议约及签约:

1. 得以书面先交换意见,再召开实体会议或以视讯方式为之。

2. 主办机关认定疫情为特殊情形,得展延议约期限、最优申请人筹办及签约期限。

3. 原投资契约草案若无因应疫情调整措施者,得约定于一定期间内由双方议定纳入纾困措施契约条款。

六、履约期间:

民间机构得因应疫情,依投资契约或民事法规与主办机关研议纾困措施:

1.土地租金、权利金之分期、缓缴或减收;

2.停止兴建、营运期间计算;

3.视情节适度延长兴建、营运期间;

4.已获纾困民间机构,应适当回馈关联厂商或公共建设服务使用者。

就履行中的合约,财政部另曾表示[1]民间机构得本于投资契约,洽主办机关申请以上纾困措施,详细之说明如下:

1. 有关「减免或准予缓缴应缴租金」,依109年5月7日修正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公有土地出租及设定地上权租金优惠办法》第四条,因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响兴建、营运者,主办机关得酌予减免或准予缓缴应缴租金。

2. 有关「延长兴建、营运期间」,依财政部110年3月11日台财促字第11025506050号函附件提供之具体延长期间计算方式:

(1) 民间机构如提出延长营运期间要求,就延长营运期间之参考值,得提出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告损益表、自结财务报表或自疫情影响当月起连续12个月财务报表,据以计算年度损益情形。

(2) 计算延长营运期间,以维持民间机构在正常情况下原有之获利水平为目标,并以纾困条例施行期间进位取整数之年数,为延长营运期间之最低门坎值,并建议以一完整年度为延长营运期间最小单位数较为妥适。

(3) 延长营运期间以不超过原契约营运年期为原则。延长营运期间开始日,应自原契约约定营运期满之次一日起算。

[1] https://www.mof.gov.tw/covid19/singlehtml/1ec3fb3d866d4409bd2ba6720c27ba83?cntId=6ad1aa1bc2aa4912b1d0e38b119adc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