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件凡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 即构成采购法规范之转包 至于厂商间之内部关系为何并非所问(台湾)

2018.12.24
孙煜辉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7年12月24日作成107年度判字第746号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政府采购案件凡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即构成采购法规范之转包,至于厂商间之内部关系为何并非所问。

本件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办理「系争采购案」,经决标予上诉人,并签立劳务采购契约(下称「系争契约」)。经被上诉人调查发现上诉人有全部转包他人履行约定工作之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5条规定,故通知上诉人终止系争契约、不予发还履约保证金等外,并依同法第101条第1项第11款规定通知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上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之诉,上诉人再提起上诉。

本件判决指出,依政府采购法第65条第2项规定意旨,凡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即构成同条第1项所称之「转包」,至于得标厂商与代为履行之其他厂商间内部关系为何,以及代为履行之厂商究系单一厂商或多数厂商,则均非所问。因此,原判决既系认定上诉人将系争契约所约定之白米运输、载卸等履约目标,「全部」转包他人代为履行,自无再予论述转包部分是否构成系争契约重要部分之必要。上诉人纵有联系米厂暨通知所觅转包厂商何时至何处为运送等行为,核属其实施转包行为之所需,难谓属其自行履行系争契约之行为等理由,认定原处分合法,进而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