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拆除尚未经分割之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 应以全体继承人为被告 其被告当事人方属适格 不得仅以现占有人为被告 (台湾)

2018.12.13
郑亦珊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12月13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诉请拆除尚未经分割之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应以全体继承人为被告,其被告当事人方属适格,不得仅以现占有人为被告。

本件判决为被上诉人主张:系争土地为伊所有,上诉人为土地上系争建物及其旁水泥空地之事实上处分权人。而上诉人以系争建物及空地占用系争土地部分(下称系争占有部分)并无正当权源,爰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规定,求为命上诉人应将系争占有部分拆除,将土地返还伊之判决。

本件判决指出,当事人之适格,为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又共同继承之遗产在分割以前,为各继承人公同共有,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继承人之一不得任意处分。而拆屋为事实上之处分行为,须对于房屋有事实上处分权之人,始得为之。而未经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保存登记)之公同共有房屋,其事实上处分权原则上属于公同共有人全体,非经全体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不得命其中部分或一人拆除之。故诉请拆除尚未经分割之未办保存登记之房屋,仍应以全体继承人为被告,其被告当事人方属适格,不得仅以现占有人为被告。

本件判决进而指出,上诉人陈称系争建物事实上处分权系伊继承取得,惟其被继承人仍与上诉人育有数名子女,则其余继承人有无抛弃继承?倘未抛弃继承,各继承人是否协议分割遗产将系争建物事实上处分权分归上诉人?攸关本件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审未说明认定依据,即遽依上诉人所陈,径认系争建物之事实上处分权由上诉人取得,而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尚属速断等理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