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能评估办法(台湾)

2018.8.2
洪堃哲 律师

内政部于民国107年8月2日修正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能评估办法(下称本办法),以放宽危老建筑重建资格,相关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修正本办法第2条规定附表将评估基准调整为「30<危险度总评估分数R≦45;或70>评估分数≧55」,只要符合此标准,即达到「结构安全性能评估结果未达最低等级」要件而得以申请重建,以扩大危险老旧建筑申请重建范围,而在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评估并取得评估结果案件,其评估结果如符合本次修法之评估基准者,可以在修正施行后,即可直接适用新的评估等级及基准,不用再重新进评估。

其次,本次修正增订钢筋混凝土构造及加强砖造、钢构造与轻钢构造、木构造及砖构造建筑物结构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评估之评估内容及评分表,让过去因特殊构造无法进行评估案件,于修法后得进行评估作业。

最末,考虑申请结构安全性能评估应有建筑物所有权人逾半数同意并检附相关文件,惟修正前所应检附的文件过于繁琐,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规定,则放宽得由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检附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会议纪录及相关文件申请结构安全性能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