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形成之公用地役关系以农田排水灌溉渠道为其使用目的 就土地之公共使用 即不得逾越该目的 否则即属公用地役权之不当行使(台湾)

2017.5.25
洪堃哲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5月25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土地形成之公用地役关系以农田排水灌溉渠道为其使用目的,就土地之公共使用,即不得逾越该目的,否则即属公用地役权之不当行使。

本号判决事实为A利用系争土地进行淡水鱼养殖。然台湾嘉南农田水利会(下称嘉南水利会)与台南市后壁区公所(下称后壁区公所)将污水流入系争土地,致无法以系争土地进行渔业养殖,受有二年内收益损失等请求赔偿并要求停止排放污水进入系争土地之判决。

本号判决指出私有土地因公共利益之目的提供公用,而形成公用地役关系,仅在该特定公共利益目的之正当行使状态下,方得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倘逾越特定公用目的或为不当之行使,不法侵害所有权人之权利,所有权人非不得请求排除或赔偿损害。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系争土地经历长久年代所形成之公用地役关系,以农田排水灌溉渠道为其使用目的,则系争土地公共使用,自不得逾越上开目的,否则即属公用地役权之不当行使,而得循损害赔偿等权利救济。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农田灌溉用水仍应符合一定之水质标准,则嘉南水利会管理维护排放污水,是否符合灌溉用水水质标准?与后壁区公所应小区道路改善需要而施设排水沟,已逾越前述公用地役权之农用灌溉排水目的,得否犹认系本于公用地役关系而使用系争土地?上诉人A是否不能以不法使用为由请求排除侵害及赔偿?仍有再调查判断之必要为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