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下稱“《出口管制法》”),並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和定義

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於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軍品是指用於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核是指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關技術和服務。

國家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以下統稱管制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出口管制法》。

二、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據《出口管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規定程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管制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並及時公佈。

國家對管制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或者臨時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管制物項以及臨時管制物項之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以下風險的,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一)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三)被用於恐怖主義目的。出口經營者無法確定擬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是否屬於《出口管制法》規定的管制物項,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諮詢的,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覆。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對出口經營者出口管制物項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一)國家安全和利益;(二)國際義務和對外承諾;(三)出口類型;(四)管制物項敏感程度;(五)出口目的國家或者地區;(六)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七)出口經營者的相關信用記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因素。

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交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有關證明文件由最終用戶或者最終使用者所在國家和地區政府機構出具。管制物項的最終用戶應當承諾,未經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改變相關管制物項的最終用途或者向任何協力廠商轉讓。

國家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受理兩用物項出口申請,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兩用物項出口申請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由發證機關統一頒發出口許可證。

國家實行軍品出口專營制度。從事軍品出口的經營者,應當獲得軍品出口專營資格並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軍品出口專營資格由國家軍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三、監督管理

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依法對管制物項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對涉嫌違反《出口管制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調查者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者、利害關係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複製被調查者、利害關係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帳簿、業務函電等檔、資料;(四)檢查用於出口的運輸工具,制止裝載可疑的出口物項,責令運回非法出口的物項;(五)查封、扣押相關涉案物項;(六)查詢被調查者的銀行帳戶。採取前述第五項、第六項措施,應當經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批准。

此外,《出口管制法》還對相關經營者違反規定出口的處罰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