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中國大陸)

2018.6.21
吳迪 律師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於2018年6月21日發佈2018年第60號公告――《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根據《公告》,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境內收發貨人、備案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征免性質、包裝種類、標記嘜碼及備註、項號、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元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將“收發貨人”改為“境內收發貨人”,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將“裝貨港/指運港” 改為“經停港/指運港”,將“隨附單證”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關參數可到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首頁 > 線上服務 > 資訊查詢 > 通關參數)中“關檢融合部分通關參數查詢及下載”區域下載。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2017年第69號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