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2017) (中國大陸)

2017.12.08
溫堅堅 律師

海關總署於2017年12月8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法》”),《新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公佈的2013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法》”)將于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與《舊法》相比,《新法》在法律制定依據、進出境貨物範圍、程式期限、適用範圍及文字表述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改變,具體請參照下文。

一、法律依據

相比較於《舊法》,《新法》在制定依據中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並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指出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稅收征管依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使得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稅收征管更加清晰明確。

二、進出境貨物範圍

在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範圍上,新法於第三條中增加了一個品類,即“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也將被包含在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範圍內,而《舊法》中對此則沒有規定。

三、程式期限

從程式方面來說,對於進出境手續辦理,《新法》於第七條中規定,使用貨物暫准進口單證冊(下稱“ATA單證冊”)持證人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可以選擇於申報前審核貨物範圍時一併辦理相關手續,或于申報時直接辦理相關手續,特別是對於參加展覽的進出境貨物,新法取消了原來提前20天的辦理要求,簡化了辦理的程式。對於申請延長複運進境、複運出境期限的,《新法》於第十一條中取消了須於期限屆滿前30天提出申請的要求,僅須在期限屆滿前辦理即可。對於由暫時進境改為進口以及複運出境、進境後辦理結案手續的情形,《新法》也取消了“期限屆滿前30日”的要求。此外,對於在兩個關區內辦理展會,需要轉關的情形,《新法》第十八條規定,只要提供了全程擔保就無需再辦理轉關手續。再者,對於續簽的ATA單證冊,《新法》規定可以改變單證冊編號。再者,《新法》於二十一、二十二條中進一步明確,如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的,經海關同意後,辦展人可以不再就展品提交擔保,但如展品後需移出該等場所的,則仍需要提交相應擔保。

四、適用範圍

《舊法》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駐華機構或者人員暫時進出境物品以及進出境租賃物”明確予以排除,但是《新法》中刪除了此項規定,則可以推定,在《新法》實施的情形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駐華機構或者人員暫時進出境物品以及進出境租賃物”也需依據該法進行申報及辦理相應手續。

同時《新法》還對包裝材料進行了解釋,指出包裝材料是指按原狀用於包裝、保護、裝填或者分離貨物的材料以及用於運輸、裝卸或者堆放的裝置。

總體來說,《新法》與《舊法》比較並無太大的改變,但其明確了對於暫時進出境貨物適用關稅的依據,並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程式,相信這將會進一步便利企業需暫時進出境貨物時的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