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出入國境者無理由對攜帶超額外幣出境應向海關申報一事諉稱不知(台灣)

陳安揆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12月11日作成108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多次出入國境者應無理由諉稱不知攜帶超額外幣出境應向海關申報,若仍違反該申報義務,應認具備不法意識。

本案原告欲搭乘班機出境,然通過安全檢查區時,被內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人員於其手提行李內,查獲未據口頭或書面申報之日幣現鈔,經通知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清點結果,計有日幣414萬元。除當場發還免申報限額等值美元1萬元之日幣外,其餘未申報之超額日幣現鈔304萬日圓,被告乃作成沒入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按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所謂「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非指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人,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旅客攜帶超額外幣出入國境,須向海關申報之規定已行之多年,被告已善盡宣導及公告周知之責。原告長年旅居日本,屢次出入國境,對於攜帶超額外幣出境應向我國海關申報一事,並無理由諉稱不知。此外,原告委請旅行社於購買機票時即事先代為填妥日本海關申告書,且出境當日特意向航空公司人員詢問。因此,足以顯見原告應已知悉攜帶超額日幣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但仍違反該申報義務。是以,原告應已具備不法意識。綜上,原告主張應減免其行政處罰責任,自不足採信。被告沒入原告攜帶超過免申報限額出境之日幣304萬元現鈔,並未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