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下称“《出口管制法》”),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出口管制法》。

二、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一)国家安全和利益;(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三)出口类型;(四)管制物项敏感程度;(五)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七)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受理两用物项出口申请,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发证机关统一颁发出口许可证。

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监督管理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对管制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者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等文件、资料;(四)检查用于出口的运输工具,制止装载可疑的出口物项,责令运回非法出口的物项;(五)查封、扣押相关涉案物项;(六)查询被调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述第五项、第六项措施,应当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

此外,《出口管制法》还对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出口的处罚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