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出入国境者无理由对携带超额外币出境应向海关申报一事诿称不知(台湾)

陈安揆 律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108年12月11日作成108年度诉字第1227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多次出入国境者应无理由诿称不知携带超额外币出境应向海关申报,若仍违反该申报义务,应认具备不法意识。

本案原告欲搭乘班机出境,然通过安全检查区时,被内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检查大队人员于其手提行李内,查获未据口头或书面申报之日币现钞,经通知被告(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查验清点结果,计有日币414万元。除当场发还免申报限额等值美元1万元之日币外,其余未申报之超额日币现钞304万日圆,被告乃作成没入处分。原告不服,提起诉愿仍遭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

按行政罚法第8条规定,行为人不得因不知法规而免除行政处罚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所谓「不知法规」,系指行为人不知法规所「禁止」或「要求应为」之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为何,非指违反行政法义务之行为人,须对自己行为究系违反何法规之规定有所认知。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旅客携带超额外币出入国境,须向海关申报之规定已行之多年,被告已善尽倡导及公告周知之责。原告长年旅居日本,屡次出入国境,对于携带超额外币出境应向我国海关申报一事,并无理由诿称不知。此外,原告委请旅行社于购买机票时即事先代为填妥日本海关申告书,且出境当日特意向航空公司人员询问。因此,足以显见原告应已知悉携带超额日币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但仍违反该申报义务。是以,原告应已具备不法意识。综上,原告主张应减免其行政处罚责任,自不足相信。被告没入原告携带超过免申报限额出境之日币304万元现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