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擬修正商標法以強化商標權保護

2022.03

蔡毓貞、施志寬

行政院於2022年1月20日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民事及刑事責任的範圍,並送立法院審議,以提升商標權人的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一、草案之修正重點

為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下稱「本協定」),行政院提出商標法第68、95至97條修正草案(下稱「草案」),以與本協定中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一致。

(一) 擴大仿冒商標之標籤等行為之民事責任(草案第68條)

現行法對於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下稱「仿冒」)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物品(下稱「標籤等」)的準備或輔助行為,民事責任以行為人「明知」(knowing)其行為係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為構成要件,不符合本協定之規定。草案因此刪除此「明知」的主觀要件,回歸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故意」(intention)或「過失」(negligence)之一般原則。

(二) 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草案第95條)

新增訂對於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仿冒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的準備或輔助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不再適用刑法上關於仿造商標標籤、(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罪之規定。

(三) 擴大仿冒證明標章之標籤等、(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之刑事責任(草案第96及97條)

現行法對於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仿冒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等的準備或輔助行為,刑事責任以行為人「明知」為構成要件,不符合本協定之規定。草案因此刪除此「明知」的主觀要件,回歸刑事處罰「故意」之一般原則(包含可預見侵害之間接故意),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草案第96條)。

對於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害商標、團體商標或證明標章商品之刑事責任,亦刪除「明知」要件,回歸刑事「故意」原則(草案第97條)。

二、未來值得關注事項

本草案在商標類別(商標、團體商標或證明標章)、商品種類(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物品等)、行為態樣(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及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上,擴大侵權者的民事及刑事責任的範圍。因應當今環境,對於透過電子媒體或網際方式,仿冒此等商標或標章之標籤等行為、(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害此等商標或標章商品等行為,亦課以刑罰(草案第95至97條)。對於在實體通路及網路商店上販售各種仿冒商品及標籤等行為,除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外,更得以刑事刑罰產生威嚇,值得商標權人關注後續修法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