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訴訟原告雖沒有舉證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然訴訟中被告聲請囑託市調機構進行市場調查之鑒定結果顯示確實有混淆誤認之虞(臺灣)

2018.4.16
蔡毓貞 律師

原告為「臺北101 」、「TAIPEI 101」等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之權利人,起訴主張被告以「101名品會」申請系爭商標,經原告提起異議成立撤銷註冊在案,被告竟繼續使用系爭商標於網路交易平臺之綜合性零售批發等服務,並註冊「101vip.com.tw」功能變數名稱架設網站和經營社群帳號,已侵害原告據爭商標權利。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作成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原告雖沒有舉證相關消費者對於據爭商標與系爭商標產生有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然根據被告聲請囑託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進行市場調查之鑒定結果,有12.98%的受訪者看到標示有系爭商標的網頁內容,會認為是由據爭商標之所有人提供;有20.74%受訪者看到「101vip.com.tw」之網址,或是以「101名品會」作為名稱的社群網站帳號,會認為是由據爭商標之所有人設置,考慮此項調查所設定之統計母體幾乎就是全國民眾,如將全國人口以一般社會認知之保守估算有2300萬人,12.98%所推論代表之人數即接近有300萬人之多,20.74%所推論代表之人數即有470余萬,如此均應認為可能產生實際混淆誤認之情況嚴重等理由,並綜合卷內其它相關證據判斷認定,本件系爭商標確實有生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理由,判決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