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商標相關業務僅需加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執行該局職務(台灣)

2017.8.21
蔡毓貞 律師

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21日以法檢字第1060012471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律師辦理商標相關業務僅需加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執行該局職務。

本號函釋指出商標法第3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1項)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第2項)」次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組織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智財局掌理下列事項:…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因此,律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利(如申請商標註冊、異議、陳述意見),乃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執行律師職務;而智慧局為商標法之主管機關,掌理全國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等事項,是律師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該業務既屬智慧局所轄,則律師僅須加入智慧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智慧局執行職務。

由於智慧局所轄區域及於全國,因此依本號函釋,律師加入全國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智慧局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