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修正商标「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明列认定有无混淆误认之虞,应综合考虑之相关因素

2022.01

蔡毓贞、郭彦含

经济部甫于2021年10月27日修订商标「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自发布日生效。修订前审查基准为2012年发布,迄今已将近10年,本次修订乃参酌欧盟、日本、美国等审查基准,以及我国司法实务见解,进一步就8项参考因素补充具体判断标准,摘要说明修订要点如下:

一、商标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就商标整体外观、读音及观念判断是否已达到可能误认的近似程度,对此,修正后审查基准增列多项商标中、外文外观及读音近似之判断原则与示例,并增加商标元素识别性强弱与整体观察之说明。

二、商品/服务是否类似暨其类似之程度:修正后之审查基准增列「性质」、「用途」、「营销管道或场所」及「消费族群」为商品/服务是否类似之考虑因素,并补充说明商品/服务之互补功能、联合或搭配使用,以及商品与零组件、原料或半成品间是否类似之判断原则及适用标准。

三、先权利人多角化经营之情形:修正后审查基准揭示,于判断先权利人多角化经营可能性或多角化经营范围时,应就先权利人之实际使用或可能跨足经营之领域加以认定,而非仅依注册指定商品/服务内容或类别为论断。

四、相关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之程度:修正后审查基准揭示,我国商标法原则上采注册保护原则,为避免申请在后的商标藉由事后营销侵夺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判断商标混淆误认时,此「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程度」因素并不具决定性,应综合其他参考因素一并考虑。

五、系争商标之注册申请是否善意:修正后审查基准揭示,对于所有商标之注册申请,均应假设系善意申请,除非有反证推翻其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