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拟修正商标法以强化商标权保护

2022.03

蔡毓贞、施志宽

行政院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民事及刑事责任的范围,并送立法院审议,以提升商标权人的销售与获利,强化商标保护。

一、草案之修正重点

为争取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议(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下称「本协定」),行政院提出商标法第68、95至97条修正草案(下称「草案」),以与本协议中智慧财产权之相关规定一致。

(一) 扩大仿冒商标之标签等行为之民事责任(草案第68条)

现行法对于未得商标权人同意,为营销目的而制造、贩卖、持有、陈列、输出或输入(下称「仿冒」)附有「相同或近似」于注册商标之标签、吊牌、包装容器或与服务有关物品(下称「标签等」)的准备或辅助行为,民事责任以行为人「明知」(knowing)其行为系用于与注册商标「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为构成要件,不符合本协议之规定。草案因此删除此「明知」的主观要件,回归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意」(intention)或「过失」(negligence)之一般原则。

(二) 增订仿冒商标或团体商标之标签等行为的刑罚规定(草案第95条)

新增订对于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用于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同一」商品或服务,仿冒附有「相同或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标签等的准备或辅助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或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之刑事责任,不再适用刑法上关于仿造商标标签、(行使)伪造私文书、诈欺罪之规定。

(三) 扩大仿冒证明标章之标签等、(意图)贩卖他人所为侵权商品之刑事责任(草案第96及97条)

现行法对于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用于与注册证明标章「同一」商品或服务,仿冒附有「相同或近似」于注册证明标章之标签等的准备或辅助行为,刑事责任以行为人「明知」为构成要件,不符合本协议之规定。草案因此删除此「明知」的主观要件,回归刑事处罚「故意」之一般原则(包含可预见侵害之间接故意),以符合社会正义及期待(草案第96条)。

对于贩卖或意图贩卖他人所为侵害商标、团体商标或证明标章商品之刑事责任,亦删除「明知」要件,回归刑事「故意」原则(草案第97条)。

二、未来值得关注事项

本草案在商标类别(商标、团体商标或证明标章)、商品种类(标签、吊牌、包装容器或与服务有关物品等)、行为态样(制造、贩卖、持有、陈列、输出或输入)及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上,扩大侵权者的民事及刑事责任的范围。因应当今环境,对于透过电子媒体或网际方式,仿冒此等商标或标章之标签等行为、(意图)贩卖他人所为侵害此等商标或标章商品等行为,亦课以刑罚(草案第95至97条)。对于在实体通路及网路商店上贩卖各种仿冒商品及标签等行为,除得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外,更得以刑事刑罚产生威吓,值得商标权人关注后续修法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