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商标相关业务仅需加入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所辖区域内任一律师公会即得于执行该局职务(台湾)

2017.8.21
蔡毓贞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6年8月21日以法检字第1060012471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律师办理商标相关业务仅需加入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所辖区域内任一律师公会即得于执行该局职务。

本号函释指出商标法第3条规定:「本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第1项)商标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第2项)」次查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能局)组织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智财局掌理下列事项:…三、商标申请注册、异议、评定、撤销、延展案件之审查及商标专用权之管理事项。」因此,律师受委任担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法及其他法令所定关于商标一切程序之权利(如申请商标注册、异议、陈述意见),乃就具体个案分析判断事实及应如何适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见或代为法律行为,自属执行律师职务;而智慧局为商标法之主管机关,掌理全国商标申请注册、异议、评定、撤销、延展案件之审查等事项,是律师担任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相关业务,该业务既属智慧局所辖,则律师仅须加入智能局所辖区域内任一律师公会,即得于智慧局执行职务。

由于智能局所辖区域及于全国,因此依本号函释,律师加入全国任一律师公会,即得于智慧局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