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法制正式施行(台湾)

2023.06

陈信宏、唐子尧、杨宜蓁

国家安全法(下称「国安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于2022年6月8日修正时,增定对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保护。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下称「国科会」)依国安法第3条第4项授权,经对外征询意见后,于2023年4月26日正式公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及「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出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计画认定办法」两子法。同日,行政院亦公告国安法第3条第3项至第5项自2023年4月28日施行[1]。就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下称「关键技术」)保护之新法制已正式上路,其影响,请参本所「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界定及影响(台湾)」一文。本文则谨就甫公告之上述二子法,说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相关流程如下。

壹、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认定流程

一、各机关或机构经专家审查会审查后提报关键技术项目

各政府机关(构)及公立研究机关(构)(下称「机关(构)」),为提报认定或变更关键技术项目,应组成专家审查会,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该机关遴聘有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及产业人士担任。专家审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协助审查可能之关键技术项目。

各机关(构)提报认定或变更关键技术项目及其技术主管机关,应检具资料包括:1.提报之关键技术项目,应包括技术之描述、特征及功效等;2.叙明所提报之关键技术项目符合国安法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定义之说明;3.专家、学者及产业代表意见与4.其他参考资料。各机关(构)经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办公室提报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

此外,补助、委托、出资或依法编列预算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机关(构),应设专责单位或置专人定期盘点可能之关键技术项目及其技术主管机关,并经前述专家审查后,检具资料,经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办公室提报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第7、8、9条)

二、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办公室研拟关键技术项目

国科会下设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办公室,办理事项包括追踪研析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研拟关键技术项目、咨询产官学研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提报可能之关键技术项目送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认定。若关键技术为国家关键技术办公室自行提报者,其应检具资料与上述由机关提报之应检具资料同。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第4、7条)

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审议认定关键技术项目

国科会下设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办理关键技术相关项目之认定、变更及其他审议事项,置委员21至27人,由国科会主委兼任召集人,将由补助或出资之政府机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国防情治及大陆事务等机构代表、科学研究技术专家学者及领导型技术或对经济发展重要影响之产业专家等兼任委员。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连任一次。

审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认定关键技术项目,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审议会得邀请利害关系团体代表及其他相关专家列席提供意见。在草案阶段,业界有认为审议会「应」邀请利害关系团体代表及专家列席提供意见,但未获采纳。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第2、3、5条)

四、关键技术项目及其主管机关由行政院对外公告

依国家安全法母法之规定,关键技术项目及其主管机关系由行政院对外公告生效,送请立法院备查,变更时亦同。

又为确保关键技术项目持续动态调整,前述「技术主管机关」应每年定期检讨所主管之关键技术项目,并协助相关产业厘清适用范畴。于受持有关键技术者请求或产业环境、技术发展变化时,技术主管机关得依前述流程,提报认定或变更关键技术项目。

(国家安全法第3条本文、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第6、10条)

貳、政府委托补助出资关键技术计画之人员列管流程

一、计画执行单位进行盘点并组成审查小组

于行政院公告新增或变更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后三个月内,委托、补助或出资机关(构)应盘点受其委托、补助或出资终止后未满三年、拟办理、执行中及已列管之计画。

盘点后,为确认该计画「属行政院公告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且「计画经费,逾半数来自政府机关(构)之委托、补助或出资」,该机关应邀集专家学者、产业专家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主管机关代表至少五人,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并通知受其委托、补助或出资计画之计画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说明。

(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出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计画认定办法第2、3条)

二、计画执行单位提供名单

就经审查认定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或应解除列管者),应由「计画执行单位」先提供「计画主持人」及「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而得知悉技术机密之人员」名单,予委托、补助或出资之机关。

(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出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计画认定办法第4条)

三、机关列册通知内政部移民署

再由委托、补助或出资之机关列册或变更名册通知内政部移民署及当事人,并副知国科会;关键技术项目变更、认定结果变更或所涉人员异动时,亦同。

(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出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计画认定办法第4条)

关于本次修正之其余重点,请参照本所法律新知「台湾国科会预告订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认定办法草案」详细说明。

上述二子法正式公告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法制正式上路,政府后续界定哪些技术属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范围,及新制上路后有无任何执行面之疑义,业者应予密切注意。


[1] 行政院公报,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0111&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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