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科会预告订定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认定办法草案

2023.02

黄郁婷、杨宜蓁

壹、前言─国安法修法纳入对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保护

立法院于中华民国111年5月20日三读通过国家安全法(下称「国安法」)部分条文修正,并经111年6月8日总统令公布修正条文,施行日期则尚须由行政院定之。本次受瞩目修法重点如下:

一、增订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之禁止态样

本次修法明定,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下列行为:

1. 以窃取、侵占、诈术、胁迫、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或取得后进而使用、泄漏。

2. 知悉或持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或泄漏该营业秘密。

3. 持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告知应删除、销毁后,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该营业秘密。

4.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泄漏。

并明定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为前项各款行为之一。(第3条第1、2项)

二、「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定义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指如流入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或境外敌对势力,将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且符合「基于国际公约、国防之需要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考量,应进行管制」或「可促使我国产生领导型技术或大幅提升重要产业竞争力」两条件之一者,并经行政院公告生效后,送请立法院备查。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认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则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下称「国科会」)会商有关机关定之。(第3条第3、4项)

三、违反之刑事责任

违反国安法第3条第1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之罚金;违反第3条第2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之罚金。以上两态样之未遂犯均罚之。(第8条第1至第3项)

贰、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相关认定办法

国科会依国安法第3条授权,于111年12月30日预告两办法,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出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计画认定办法」草案。对于草案之意见得于60日内向国科会陈述意见。两草案之重点分别如下:

一、「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草案重点

(一) 国科会下设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下称「审议会」),办理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下称「关键技术」)相关项目之认定、变更及其他审议事项,置委员21至27人,由国科会主委兼任召集人,将由政府机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国防、情报、大陆事务等机构代表,以及科学研究技术专家学者及领导型技术或对经济发展重要影响之产业专家等兼任委员(第2、3条)。

(二) 审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认定关键技术项目,得邀请利害关系团体代表及其他相关专家列席提供意见(第5条)。

(三) 提报认定关键技术项目时,应检具资料包括:提报之关键技术项目,应包括技术之描述、特征及功效等;叙明所提报之关键技术项目符合国安法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定义之说明;专家、学者及产业代表意见等(第6条)。

(四) 经持有关键技术者请求,或产业环境或技术发展已变化,关键技术主管机关得就该情形经专家审查提报认定(第9条)。

二、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出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计画认定办法」草案重点

(一) 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者,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委托、补助或出资计画相关业务:

1. 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计画预计或产出之研发成果,属行政院公告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

2. 执行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发展之计画经费,逾半数来自政府机关(构)之委托、补助或出资。(第2条)

(二) 于行政院公告新增或变更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后三个月内,委托、补助或出资机关应盘点其已终止未满三年、拟办理及已列管之计画。上开机关并应将「计画主持人」及「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而得知悉技术机密之人员」,列册或变更名册通知内政部移民署及当事人,并副知国科会;关键技术项目变更、认定结果变更或所涉人员异动时,亦同。(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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