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基準法 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台灣)

2019.5.15
蕭叡涵 律師

總統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091號令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2、9條條文;增訂第22-1條條文,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修正重點如下:

首先,修正本法第2條規定,增列有關派遣勞動相關定義。其中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而要派契約,則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其次,修正本法第9條規定,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三,新增本法第22條之1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要派單位依此條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