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團體協約制度概覽(一) ─ 程序、效力及撰擬協約注意事項

2024.02

白梅芳、許家綺

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經過團體協商後形成共識,進而簽訂之書面契約(團體協約法第2條)。由於團體協約之制度使勞工可以集合集體之力量與雇主進行協商,被認為具有提升勞動條件之機能,因此勞動部持續鼓勵勞資雙方簽定團體協約,其作為包含在2022年9月修正「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提高協助締結團體協約者之部分獎勵金額[1]。此外,勞動部在2023年6月亦透過新聞稿承諾勞動基金會將上市(櫃)公司團體協約簽約情形列為投資標的選擇指標之一,期待能夠藉此提升上市(櫃)公司簽訂團體協約之意願[2]

在這個背景下,無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需要團體協約之制度內容有基礎認識。本文介紹團體協約之協商流程、效力及撰擬團體協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流程

(一) 協商之事前準備

發動團體協商之一方需要先選定協商代表,蒐集與團體協商議題相關之資料,並擬定團體協約草案及研擬協商策略。完成準備事項後,即可正式通知他方擇期進行協商。

(二) 協商程序之進行

依照目前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見解,一方當事人將團體協商之通知送達具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時,即為協商開啟之時點。在協商之期間,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且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團體協約法第6條)。勞資之一方違反誠信協商義務,經委員會裁決認為屬於不當勞動行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團體協約法第32條)[3]

(三) 形成共識並簽約

勞資雙方經過協商形成共識後,即可簽訂團體協約,完成簽訂之團體協約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1項)。

須留意者為,工會方在簽約前必須取得其特別多數之會員同意,亦即工會必須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或 (2) 通知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書面同意後,才可以簽訂團體協約(團體協約法第9條)。

此外,如果簽約之一方為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則該當事人應取得其主管機關之核可後才可以簽約(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

二、團體協約之效力

(一) 團體協約之效力優先且所生之權利不可拋棄

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即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其效力原則上優先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法第19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即便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團體協約法第21條)。此外,適用特定團體協約之勞工,如於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權利,其拋棄無效(團體協約法第22條)。

(二) 團體協約與一般集體性協議之區分

由於團體協約之效力有別於一般集體性協議,因此兩者之區辨即有其重要性。依據法院見解,團體協約在客觀上必須是依照團體協約法所規定之程序簽訂,主觀上協議之雙方須有締結團體協約之意思,符合法定要件所簽訂之協約才會具備前述團體協約之效力,否則僅屬一般集體性協議,不具備團體協約之特殊效力。

三、團體協約之撰擬注意事項

鑒於團體協約在形塑勞動條件的效力上具有優先性,為了避免勞資雙方簽約後因條款不明確或不完整而衍生爭議,勞動部在2023年11月頒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4],本文摘錄重點整理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內容應具體指明行為義務人及履行義務之方式。

(二) 團體協約如有引用企業內規,應載明該內規之全稱及版本。

(三) 團體協約中同類型之條款應列於同一章節。

(四) 團體協約條款之用語宜採用與法規一致的文字,並留意配合最新修正的法令調整。

(五) 團體協約中可以約定違約效果及紛爭處理機制。

承上,撰擬明確而符合勞資雙方需求之團體協約條款即至關重要。雇主及工會在規劃團體協約條款內容時,除了參考勞動部公告之注意事項外,亦可以在必要時尋求勞動法專家或律師協助,以確保協約內容有效及避免未來衍生爭議。

[1]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措施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28334/nodelist?mediaDL=true ,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1月22日。
[2] 勞動部2023年6月9日新聞稿「勞動部推動上市(櫃)公司落實團體協約資訊揭露義務,展現企業永續發展之勞動人權價值」,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1221/,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1月22日。
[3] 有關誠信協商義務之內涵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可以參考「臺灣團體協約制度概覽(二)-誠信協商義務及法律風險」。
[4] 勞動部,「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https://www.mol.gov.tw/media/tb0jhbgu/%E5%9C%98%E9%AB%94%E5%8D%94%E7%B4%84%E6%92%B0%E6%93%AC%E6%A2%9D%E6%AC%BE%E6%B3%A8%E6%84%8F%E4%BA%8B%E9%A0%85%E5%8F%8A%E5%8F%83%E8%80%83%E6%A1%88%E4%BE%8B.pdf?mediaDL=true,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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