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及財政主管機關出臺勞動人事相關抗疫措施

2022.05

裴彥婷、黃郁婷

2022年3月27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聯合發佈通知,就援企穩崗穩就業、關心關愛一線醫務工作者及相關人員、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優化人社服務等各項工作,提出若干政策措施——《本市人社領域全力支持抗擊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稱《措施》),為疫情紓困提供了制度保障,尤其是其中關於援企穩崗穩就業與維護勞動關係相關措施值得廣大企業予以關注。

一、援企穩崗穩就業措施

為減輕企業壓力,穩定就業,《措施》提出了六項保障,包括有以下等內容:

1. 延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即失業保險繼續執行1%的繳費比例,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20%。

2. 加大創業扶持政策力度

該部分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鼓勵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減免或暫緩收取被孵化企業的房租;二是允許受疫情影響的創業組織或個人對於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向經辦銀行申請展期還款,並可繼續享受貼息支持。

3. 強化就業見習政策保障

對於見習基地和參加見習的學員,如因疫情管控造成缺勤的,缺勤天數計入正常見習出勤天數;造成見習中斷的,相應的見習期與生活費、帶教補貼順延;造成見習期未滿的,如已於2022年12月31日前簽署勞動合同,剩餘期限帶教費補貼仍可享受。

4. 支援共用用工模式

鼓勵企業共用用工緩解用工問題,對疫情期間與其他企業共用用工的,除將給予平臺支援以及用工指導之外,將繼續給予相應就業補貼扶持。

5. 全面強化就業服務

通過多種舉措促進精准就業,特別是針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點企業,將建立就業服務專員“一對一”工作機制,協助企業解決員工招聘、用工調劑、技能培訓、勞動關係等問題。

6. 加大線上職業培訓補貼力度

如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開展了與本單位主營業務相關的各類線上職業培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線上職業培訓補貼。(具體申領方式企業可以參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受疫情影響企業職工線上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21〕4號)”)

二、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措施

針對因疫情可能受到各種不穩定因素影響的勞動關係,《措施》指出要兼顧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並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針對勞動關係問題積極協商,雙方相互體諒、互幫互助、共克時艱。

針對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措施》仍然鼓勵協商處理,並提出以下處理原則:

1. 強制隔離的,正常支付工資

即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2. 隔離期滿仍需治療的,按照醫療期與病假處理

即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3. 受管控措施影響停工或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鼓勵在協商的基礎上區分情況分別處理

即對其他因政府依法採取管控措施,導致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措施》鼓勵勞動關係雙方強化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理念,區分不同具體情況,盡可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工資待遇等問題。

具體來說,如企業受疫情影響需要停工停產的,首先可以通過與職代會、工會或職工代表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工資支付的標準,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停工停產發生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該月仍應正常發放工資;如超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該月勞動者有正常提供勞動的,按照不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支付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發放生活費[1]

如員工因管控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建議企業與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就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達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2],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建議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3]

除此之外,《措施》還指出,因疫情影響導致工傷認定申請和審理受阻的,可以順延相應期限;企業有人才人事、社會保險等業務需要辦理的,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上海人社”APP、12333熱線、微信公眾號等線上辦理。

受疫情影響,企業可能遭受各方面的壓力,但正如《措施》指出的,仍應與勞動者相互體諒、互幫互助、共克時艱。儘量通過協商方式調崗調薪,穩定就業,不要輕易裁員,如有共用用工的,建議與借調單位協商好工資支付及社會保險的安排,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企業也可以關注各項政府補助,緩解燃眉之急。倒春寒雖然寒冷,但畢竟已是春天,經此一役,必將迎來長久的溫暖。


[1]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疫情影響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相關指導的意見(滬高法[2020]203號)》第四條

[2]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司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2022.03.31)》第五條

[3]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疫情影響下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相關指導的意見(滬高法[2020]203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