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台灣)

2019.3.21
蕭叡涵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8年3月21日以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本號函釋指出,上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