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台灣)

2018.3.9
蔡明家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勞動關二字第1070125576號函修正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下稱本原則)全文6點,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為保障派遣勞工就業自由,避免派遣單位任意與派遣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派遣勞工轉任正職之機會,修正本原則第3條規定增訂派遣單位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得約定勞工於派遣期間,轉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金。增訂派遣單位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得約定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禁止至要派單位任職。

第二、為確保派遣勞工權益,修正本原則第5條規定,就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訂立要派契約應注意要派單位因經營因素,有要求派遣勞工配合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或變更工作時間需要者,有關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之時數以及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給方式、如何給付、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調整等,應與派遣單位先行確認有無徵得勞工同意,並於要派契約中約定。

第三、要求要派單位應善盡設置安全衛生設施等責任,並得透過保險規劃補(賠)償責任,以充分保障派遣勞工勞動權益,故修正本原則第5條規定,明訂派遣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派遣單位應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應於要派契約明確約定要派單位應盡設置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義務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並得於派遣勞工工作前,事先透過保險規劃雇主之補償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