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產檢假延長、配偶可享「陪產檢假」

2022.02

白梅芳、陳威克

立法院於2021年12月28日經三讀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2022年1月18日施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

二、為促進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產檢時可參與陪伴、提升親職責任,將原「5日陪產假」修正為「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並配合修正:陪產檢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內為之、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為之。

三、於以上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雇主應照給薪資。此外,受僱者得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解釋令參照)。

四、為避免雇主因本次修法致增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即第6、7日之薪資)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參照)。

五、前揭雇主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之規定,不適用於按其他法令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之情形(例如:依教師請假規則,適用該規則之孕期專任教師享有八日帶薪產前假之狀況)

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原規定若受僱者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修法後納入受僱於「(中小企業等)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場合,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與雇主協商合意,適用前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七、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之規定:日後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不以「配偶已就業」為要件;縱使配偶未就業,亦不須另提出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之需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等「正當理由」。就業保險法亦配合修正(同樣於2022年1月18日施行):受僱者及其配偶同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者,亦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