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放寬相關限制,並提供更優惠之社會保障(台灣)

白梅芳 律師、郭彥含 律師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於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7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惟施行日期待行政院定之)。修正後之內容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居留、依親等相關限制,並提供更優惠之社會保障,茲摘要說明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專業工作」與「專長領域」之認定:

增列教育部核定招收之「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學科教師以及實驗教育之教育工作者為該法定義之「專業工作」。此外,就該法所肯認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特殊專長」,除將主管機關此前已經公告之「金融、法律、建築設計領域」明文納入外,並增列「國防領域」,及增訂「由主管機關(國發會)會商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制(第4條)。

二、頂大畢業生免兩年工作經驗:

放寬「教育部公告之世界頂尖大學之畢業生」如擬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不以「具備2年工作經驗」為必要(第6條)。

三、簡化工作及居留許可程序: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在台工作免申請工作許可(第7條)。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以免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免先申請居留簽證,得直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第12條)。

四、就業金卡得展延:

持有(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擬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於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無須重新申請就業金卡,僅須於期滿前申請展延有效期間,每次最長為三年,避免過去有因金卡不及重新申請而許可中斷之情形(第9條)。

五、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

持有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後仍有居留必要,得申請延長居留,最長為一年(第13條)。

六、放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擬申請永久居留,每年需居住我國之期間,由每年 183 日改為「平均」每年 183 日;縮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居年限由「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降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3年」。。此外,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得折抵取得永居年限1至2年。(第14條)

七、延長租稅優惠措施: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第20條)

八、擴大社會保障:

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得直接加入全民健保,免6個月等待期(第21條)。放寬未受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經獲得許可永久居留者,皆得適用勞退新制(第22條) 。並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及所屬單位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均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經許可永久居留者,並得選擇請領一次性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