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起基本工資為為新臺幣140元 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2000元(台灣)

2017.9.6
游淑君 實習律師

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此規定意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勞動部於106年9月6日以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5號函令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以下同)21,009元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則比照每月基本工資之調幅,由133元調整為140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勞動部於同日進一步指出,請事業單位預作準備,以利屆時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