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台灣)

2017.8.22
羅文美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60131704號函令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下稱本原則)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原則第2點要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所定之法定程序。

本原則第3點明訂主管機關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二)累計違法次數;(三)未依法給付之金額;(四)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五)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六)受處罰者之資力等情事,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又針對如屬於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違法情形,並得依同法第4項規定,衡酌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之規定,本原則第4點規定,事業規模,依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時所僱用適用本法之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所定違反人數,依事業單位該次違反本法義務之人數認定。

本原則第5點並規定,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主管機關除裁處罰鍰外,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本原則第6點則規定,事業單位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有:(一)因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者;或(二)對於事業單位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事業單位之利益為行為,致使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應受處罰,未盡其防止義務者,且事業單位非中央、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者,得對其處以勞動基準法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