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新增指定適用四週與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台灣)

2017.6.16
游淑君 實習律師

變形工時,是指勞工在一定期間內,在總工作時間不變的基礎下,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因業務或其他因素,將勞工在這段期間內的某幾日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然而,在這一定期間內的工時都是正常工時,雇主不需要特別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區分為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之規定。為落實放寬工時彈性之立法意旨,92年3月31日已指定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皆可依法實施二週彈性工時制度,然而,只有依法得採行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行業,才可以運用變形工時制度,並非所有行業都可以直接適用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的規定。

勞動部106年6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010號函釋,公告「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即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簡言之,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即160小時)分配調整至其他工作日,惟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另勞動部同日以勞動條3字第1060131086號函釋,公告「指定汽車貨運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即八週變形工時)之行業」,但所稱汽車貨運業並不包括應歸屬於「儲配運輸物流業」之各業。簡言之,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即320小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