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台灣)

2018.2.27
趙質堅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令,公告訂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民國107年3月1日生效。

按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惟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例外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並自107年3月1日施行。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後,特定工作者其工作內容確具專業性,人員進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人力一時難以增補,或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適用前述輪班換班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規定時,實有窒礙難行之處。此外,考量鐵路運輸業兼負交通運輸使命,油、電、水等並為民生必需品,為避免影響大眾乘車權益及公眾生活便利,特定工作者其工作班次調度確有允予適度彈性之必要。據此,經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後,針對特定工作者確有適用變更休息時間例外規定之必要情形,勞動部即公告訂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表。

 

適用範圍 適用期間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及工務員;列車長、車長及站務佐理) 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管線搶修、原料與產品生產、輸送、配送及供銷人員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