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規範延攬國外專業人才制度 (台灣)

2017.10.31
羅文美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第9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通過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以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本法重點如下:

第一、針對外國專業人才辦理簽證、停留與居留期限為規定
本法第19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若擬在臺灣長期工作,可向駐外館處申請尋職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六個月。於確認聘雇關係後,聘僱許可及外僑居留證申請有效期間依本法第7條規定,最長可達五年,期滿有續聘及繼續居留需求者,得在屆滿前申請延期,且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保障外國專業人才眷屬居留權。

第二、放寬配偶、子女參與全民健康保險之限制
本法第14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第三、針對申請就業金卡三年內自由轉換工作之規定
依本法第8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就業金卡,在三年有效期內無須透過雇主,可自由轉換工作,且年薪三百萬元以上的外國專業人才,享有超過三百萬元部分的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第四、放寬外國藝術人才自行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依本法第10條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