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勞工未經雇主同意片面延長工時 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台灣)

2016.07.26
黃郁婷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作成105年勞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若勞工未經雇主同意片面延長工時,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

本號判決事實為上訴人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電話行銷工作,任職期間每日平均超時工作2小時,每月有二個週六均加班6小時,請求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被上訴人則抗辯依工作規則,加班需先經直屬主管同意,並應依規定為加班費之申請,但上訴人並未踐行上開程序,難認有加班事實,自不得請求加班費。

本號判決指出,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勞基法第24條所明定。又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延長工時應經勞雇雙方之同意,可見延長工時不得由一方單方片面為之,亦即不論係雇主或勞工單方為延長工時之決定,均不生其合法之效力。故若勞工未經雇主同意片面延長工時,則非屬合於規定之加班,自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以免侵及雇主之同意及人事管理權。另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延長工時,不僅與勞基法規定有違,而不得強制勞工履行,然若已有強制並使勞工實際為延長工時之結果時,自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以保護勞工之權益。

本號判決進而以上訴人陳稱其所稱加班均未經直屬長官同意或提出申請,則縱認上訴人所稱常態加班屬實,然其既未經被上訴人同意而片面延長工時,自非屬合於規定之加班,即不得請求給付加班費。故其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為由駁回其上訴。